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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23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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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29日



山东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煤炭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煤炭工程专业职称评审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煤炭领域从事科研与技术开发、设计、施工、生产、工程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具体包括: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机电与运输、矿山地质与测量、矿山通防、机械装备制造、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煤化工、发供电等专业方向。

第三条  煤炭工程职称名称包括:

(一)员级职称:技术员。

(二)助理级职称:助理工程师。

(三)中级职称:工程师。

(四)副高级职称:高级工程师。

(五)正高级职称: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坚持“破四唯”和“立新标”并举,推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煤炭工程专业的国家专利、研究课题、技术项目、技术标准、规划报告、论文著作等均可作为代表作,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资格。

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煤炭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煤炭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六)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七条  能力业绩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申报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5.取得煤炭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1项条件:

(1)参与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通过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鉴定(验收、评估等)的。

(2)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1篇以上(每篇2000字以上)解决较为复杂技术问题的调研成果或技术报告,且相关成果或决策建议得到批复或采纳。

(3)参与1项县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已通过结题验收的。

(4)参与编制(修订)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1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颁布实施。

(5)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煤炭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

(6)参与所从事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艺流程,推动技术革新或提升生产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

(7)围绕所从事领域工作,参与分析特点规律,制定本专业相关对策,或提出本专业相关建议,为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4.取得煤炭工程系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1项市级以上科技项目,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3项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的。

(2)作为主要成员,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成果已在生产中转化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3)作为主要成员,主持或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或研究课题,研究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

(4)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修订),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布实施的。

(5)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所从事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艺流程,推动技术革新或提升生产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

(6)作为主要完成人,围绕所从事领域工作,分析特点规律,制定相关对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

(7)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的。

(8)获得1项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

(9)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原创成果的煤炭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或公开出版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煤炭工程类著作、编著、教材不少于1部的;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省或全国范围授课8学时以上。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5.取得煤炭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应具备下列至少2项条件:

(1)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完成国家级以上科技项目研究,或主持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的。

(2)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

(3)主持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或研究课题,研究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的。

(4)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国家级标准的编写。

(5)作为主要负责人,在所从事领域创新工作方法,改良工艺流程,推动技术革新或提升生产效益,解决实际问题的。

(6)作为主要负责人,围绕所从事领域工作,分析特点规律,制定相关对策,为党委、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决策参考的。

(7)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1项,或其他相当层级类型代表性业绩成果的。

(8)获得3项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国家专利,其中至少1项为主要发明人的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得到推广应用。

(9)作为主要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人撰写的煤炭工程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编著、著作;或主持(组织)编写煤炭工程相关专业通用教材;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具有原创成果的煤炭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其中1篇须为第一作者(独立作者、通讯作者)或2篇均为主要完成人;或在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中,作为授课讲师面向全省或全国范围授课16学时以上。

第三章  高技能人才申报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相关规定,煤炭工程领域高技能人才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且达到本条件第二章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不受学历限制,按下列条件分别申报煤炭工程专业相应职称:

(一)取得煤炭工程领域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煤炭工程专业助理工程师。

(二)取得煤炭工程领域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煤炭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煤炭工程专业工程师。

(三)取得煤炭工程领域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煤炭工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煤炭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第九条  对为国家经济发展和重大战略实施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高超技艺技能,取得突出业绩的高技能人才,满足以下要求和煤炭工程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第八条规定的等级条件限制,直接申报煤炭工程相应职称。

(一)山东省技术能手,山东省五一劳动奖章、山东省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获得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助理工程师。

(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青年岗位能手、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获得者中的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齐鲁工匠”,山东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山东省职工创新创效竞赛活动特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工程师。

(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技能人才,全国劳动模范中的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国家级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齐鲁大工匠”,世界技能大赛银牌、铜牌获得者,设区的市认定提供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待遇的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

(四)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金牌获得者,“大国工匠”,产业技能类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持有“山东惠才卡”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一般应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煤炭工程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以来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其中至少有2年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

第十一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条第(四)款,且具备下列条件中任意2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工程师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其中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破格申报。

(一)承担省级以上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每篇3000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1部以上专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40000字);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国家级标准的编写。

第十二条  符合本标准条件中第七条第(五)款,且具备下列4项条件中任意2项(同一获奖项目、获奖论文或著作按一项计算)的高级工程师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一)承担国家级项目(课题),经同行专家评议,其成果具有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或经同行专家评议,在管理、应用技术推广(包括专利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其科研成果在全省推广。

(二)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2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践中推广应用。

(三)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每篇4000字以上)。

(四)公开出版由本人独立或作为主编人撰写的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2部以上专著(独立撰写部分不少于80000字)。

第十三条  申报工程师以下职称的,不适用破格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申报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课题结题时间、学历学位取得时间等截止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计算申报年限时,须扣除间断工龄和全脱产学习时间。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职称后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十八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表彰,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各类评比表彰活动。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评选颁发的奖项,可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同意设立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经评委会认可的,可作为评审依据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主持”,指该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成果、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指自始至终全程主持或组织开展科技成果、工程项目等的主要贡献者。“主要成员”如无特殊说明,指排名前6位。“主要完成人”“主要参编者”“主要发明人”如无特殊说明,均指排名前3位。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中要求提交的工程、科研项目、课题等,均须已竣工或结题。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论文,不含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电子出版物上发表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指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在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学术期刊。核心期刊主要指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所列出的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核心期刊或其他相当层次核心期刊,被SCI、EI收录的论文与核心期刊论文有同等效力。著作指我国境内出版社正式出版物。教材指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纳入院校或煤炭行业教育使用的教科书。著作、教材均须有ISBN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冠有“以上”“以下”“至少”的,均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规定未涉及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条件自2024年8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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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人事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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