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526373/2021-00173 主题分类: 石油与天然气,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成文日期: 2021-12-28 发布日期: 2021-12-28
发布机关: 省能源局 统一编号: SDPR-2021-0350003
标  题: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能源油气〔2021〕193号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的通知

鲁能源油气〔2021〕19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东营市油地校融合办:

为规范全省油气管道保护审批工作,进一步提升审批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能源局修订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8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和保障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能源系统暨省能源局权责清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管道保护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管道保护审批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能源系统暨省能源局权责清单》中规定的三项审批: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管道保护审批工作,及管道保护审批职能划转至当地行政审批服务局的管道保护审批工作。

二、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实施分级管理。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由省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的区域跨县、区、县级市,但不跨设区的市的,由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的区域未跨县、区、县级市的,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新建油气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管道防护方案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送审批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一)审批流程

步骤一,申请:管道建设项目获核准批复后,管道企业向当地县级以上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报管道中涉及以下情况的清单:

1.管道经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2.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不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3.管道周边存在机场、火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

步骤二,评审:由管道企业自行委托设计单位对于管道途经上述不满足选线条件、受限区域提出管道防护方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管道保护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管道企业对防护方案进行修改,或调整管道路由至满足选线条件不受限区域,并将修改后的防护方案(修改报告)上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

步骤三,批准: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防护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许可,出具《关于××新建管道××防护方案许可的批复》。未获得管道防护方案审批的管道建设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

(二)审批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防护方案的审批需具备以下材料:

1.管道建设项目核准文件: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发展改革部门盖章正式文件;

2.新建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情况清单:由管道企业提供,清单应列出管道路由经过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不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的所有情况,管道周边存在机场、火车站、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居民小区等人口密集区,重要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区域的所有情况,需加盖管道企业公章;

3.管道防护方案:由管道企业提供,需包含针对清单中每一处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段设计的管道保护方案,需加盖设计单位公章、管道企业公章。

三、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依法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一)审批范畴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所列内容: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二)审批流程

步骤一,申请:施工方向当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管道企业全面负责管道的巡护,发现管道保护范围内有第三方施工迹象时第一时间告知施工方向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并汇报当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对于第三方拟施工区域,管道企业应加强巡护,当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审批前禁止第三方在管道保护范围内施工。

步骤二,协商与评审: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施工方与管道企业进行协商。如协商一致,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订安全防护协议,确定双方均认可的施工作业方案,将协议与方案报主管部门批准;如协商不一致,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分别提出施工作业方案,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管道保护专家对方案进行评审。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主管部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或双方根据意见对施工作业方案进行修改,将修改后的施工方案(修改报告)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审批。专家评审费用由当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步骤三,审批:协商一致的,或通过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专家评审的第三方施工,施工方将安全防护协议、施工作业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施工设备(设施)清单报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许可。准许施工的,主管部门出具《关于××影响××管道施工许可的批复》。

批复文件需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开工七日前施工作业方应当书面通知管道企业,并提前安排施工作业人员接受管道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知识培训,留存相关培训记录。施工全程中管道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并监护施工方严格按照确定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发现危及管道安全或与协议、方案内容不符的作业行为时应及时制止纠正。严禁管道企业以不安排监护人员等方式阻拦、拖延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严禁施工方在无管道企业监护人员情况下私自施工;严禁施工方不按照确定的施工作业方案施工。施工作业方应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时间,停工、复工等应提前告知管道企业,确保施工安全、合规进行。管道企业应派出专业人员提前在现场进行管道地面准确定位,并在管道地面投影位置设置明显的管道走向连续标识,在管道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控制带,在现场设置明显醒目的提示与警示牌,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道保护注意事项和控制区域交底并进行签字确认。施工作业过程,管道企业应进行影像记录,施工结束后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步骤四,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管道企业与施工方联合对施工现场管道保护情况进行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管道企业应要求施工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施工作业方应满足管道保护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管道企业与施工方联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加盖公章后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管道企业应归档保存相关施工资料。

(三)审批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情况①:施工方与管道企业达成协议一致

(1)施工资质、许可文件:由施工方提供,施工方需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个人施工需获得属地村委、街道办等部门同意;

(2)安全防护协议:需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字盖章;协议中需对管道防护方案双方协商确定情况做明确说明,需对施工过程中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说明;

(3)施工作业方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签字盖章,需提供管道企业对该作业方案的意见或方案中带有管道企业签字盖章;方案需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

(4)事故应急预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5)专门用于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的清单: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情况②:施工方未与管道企业达成一致

(1)施工资质、许可文件:由施工方提供,施工方需具备相应施工资质,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施工许可;

(2)施工作业方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单位签字盖章;

(3)事故应急预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4)专门用于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的清单: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5)管道保护专家评审意见:由主管部门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对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设施设备清单等材料进行评审,意见需评审专家签字确认。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

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依法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一)审批流程

步骤一,申请:作业方向当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依法决定是否受理。

管道企业全面负责管道的巡护,发现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有采石爆破等特殊作业迹象时第一时间告知施工作业方,并汇报当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由施工作业方向县级主管部门申请;对于拟作业区域,管道企业应加强巡护,当地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确保主管部门批准前禁止第三方在管道保护范围内作业。

步骤二,协商: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施工作业方与管道企业进行协商,确定双方都认可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方案、事故应急预案等材料。

步骤三,审批:施工作业方将双方确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方案、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施工设备(设施)清单报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要求后予以批准许可。准许施工作业的,主管部门出具《关于××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作业许可的批复》。

批复文件需对以下内容作出明确要求:开工七日前施工作业方应当书面通知管道企业,并提前安排施工作业人员接受管道企业有关管道保护知识培训,留存相关培训记录。施工全程中管道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在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并监护施工方严格按照确定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发现危及管道安全或与协议、方案内容不符的作业行为时应及时制止纠正。严禁管道企业以不安排监护人员等方式阻拦、拖延已批准的第三方施工;严禁施工方在无管道企业监护人员情况下私自施工;严禁施工方不按照确定的施工作业方案施工。施工作业方应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时间,停工、复工等应提前告知管道企业,确保施工安全、合规进行。管道企业应派出专业人员提前在现场进行管道地面准确定位,并在管道地面投影位置设置明显的管道走向连续标识,在管道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控制带,在现场设置明显醒目的提示与警示牌,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管道保护注意事项和控制区域交底并进行签字确认。施工作业过程,管道企业应进行影像记录,施工结束后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步骤四,竣工验收:施工作业后,管道企业应对作业现场管道保护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撤离监护人员和临时警示标识。如果验收不合格,管道企业应要求施工作业方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施工作业方应满足管道保护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管道企业与施工方联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加盖公章后报当地县级主管部门。管道企业应当归档保存相关施工作业资料。

(二)审批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情况①:施工方与管道企业达成协议一致

(1)采石爆破等特殊作业资质、许可手续:由施工作业方提供,需为相关部门盖章正式版,有时限的资质需在有效期内;

(2)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作业方提供,需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字盖章,需对采石爆破过程中管道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说明,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内;

(3)施工作业方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字盖章,方案需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

(4)事故应急预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5)专门用于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的清单: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双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情况②:施工方未与管道企业达成一致

(1)采石爆破等特殊作业资质、许可手续:由施工作业方提供,需为相关部门盖章正式版,有时限的资质需在有效期内;

(2)安全防护措施:由施工作业方提供,需施工方签字盖章,需对采石爆破过程中管道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监管责任作出明确说明,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内;

(3)施工作业方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签字盖章,方案需符合管道安全和公共安全要求;

(4)事故应急预案: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5)专门用于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的清单:由施工方提供,需施工方签字盖章,可包含在施工作业方案中;

(6)管道保护专家评审意见: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专门用于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的清单进行评审,意见需评审专家签字确认。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五、监管

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机构改革有关部署,依法确定、及时调整特定施工行政审批条件、技术标准等审批规范,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不具体承担特定施工行政审批职能的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与辖区行政审批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特定施工审批事项告知、接收机制,厘清特定施工行政审批和监管职责,突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和施工单位按照许可内容开展特定施工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各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审查材料,必要时到现场勘察确认情况;同时加大管道保护执法力度,畅通管道周边非法施工举报渠道,对查实的单位和个人举报、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经批准开展的特定施工,应加强对施工单位执行施工作业方案、应急预案等行政许可内容的监督检查,督促管道企业严格履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义务,必要时可聘请油气管道保护领域专家参与检查。

六、其他要求

管道企业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

受理的管道保护审批事项,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需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已制定或计划制定本市管道保护审批制度的,在按照本制度执行基础上,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执行。

七、附则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28日起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原《关于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制度>等三项油气管道保护制度的通知》(鲁能源油气字〔2020〕43号)同时废止。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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