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8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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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省能源局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对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进行了详细规定,推动法定职责落实,规范全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工作。

为贯彻落实新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进一步提升本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省能源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

三、修订情况

7月份,组织对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修订征求意见,共收到16市有关部门及管道企业意见13条。9月16日,组织召开修订意见审定会,邀请省司法厅和青岛、德州、济宁等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东部储运、山东天然气管道公司等5家企业的有关法律专家、管道保护专家,对修订意见进行审定。确定采纳2条。此后,我们再次征求了各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省内管道企业的意见,并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主要明确了“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三项法定审批事项的审批范畴、审批流程、审批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监管要求等内容。共分总则、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从事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审批、油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附近进行采石爆破的审批、监管、其他要求、附则7项内容。

(一)明确新建油气管道不满足选线条件的管道保护方案的审批实施分级管理。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的区域跨设区的市的,由省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的区域跨县、区、县级市,但不跨设区的市的,由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的区域未跨县、区、县级市的,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新建油气管道不符合选线条件管道防护方案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报送审批文件,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二)明确可能影响油气管道保护的施工所列内容。一是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是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是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三)对施工方与管道企业就安全防护协议所发生的各类情况做出了详细规定。如施工方未与管道企业达成一致,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专门用于保障安全施工作业的设备、设施的清单进行评审,意见需评审专家签字确认。主管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规定了管道保护审批事项处理时限。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需组织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审批制度》的通知


编辑:(石油天然气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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