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000MB28526373/2021-00172 | 主题分类: | 石油与天然气,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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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机关: | 省能源局 | 统一编号: | SDPR-2021-0350002 |
标 题: |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鲁能源油气〔2021〕192号 | 有 效 性: | 废止 |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的通知
鲁能源油气〔2021〕19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东营市油地校融合办:
为规范全省油气管道保护备案工作,进一步提升备案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省能源局修订了《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28日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和保障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能源系统暨省能源局权责清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省管道保护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指管道保护备案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山东省能源系统暨省能源局权责清单》中规定的三项备案: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
本制度适用于山东省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包括: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油气管道保护主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同)的管道保护备案工作,及管道保护备案职能划转至当地行政备案服务局的管道保护备案工作。
二、备案流程
步骤一,申请:管道企业到管道途经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现场提交材料,提出备案申请;
步骤二,审查: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材料是否合规、完备;
步骤三,备案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查,材料合规、完备则予以登记备案;材料不合规或不完备则发回补充,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三、备案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
1.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包括新建管道、迁改管道等管道地理位置新增或改变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实施分级管理,管道途经地区跨设区的市的,需分别向管道途经地区的省级、市级、县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道途经地区跨县、区、县级市,但不跨设区的市的,需分别向管道途经地区的市级、县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道途经地区未跨县、区、县级市的,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管道企业在主管部门完成竣工测量图备案后,主管部门依法将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并请接收机关在《竣工测量图分送接收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后带回主管部门归档。
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需具备以下材料:
(1)新建管道防护方案审批文件复印件:由管道企业提供,为该管道建设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管道防护方案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竣工验收报告: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盖章正式版;
(3)管道保护专项验收报告: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盖章正式版,可包含在竣工验收报告中;
(4)管道竣工测量图: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盖章正式版,需提供符合备案技术要求的电子版;竣工测量图应包括:线路走向总平面图、线路纵断面图、管道中线测量成果表、线路带状地形图、穿(跨)越地形图和纵断面图,详细、准确记录管道工程线路走向、高程、地势及地物等地理信息和管道设施位置、形状、尺寸信息;
(5)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由主管部门提供,管道企业填写,主管部门审查前款4项材料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登记,政企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备案编号根据主管部门竣工测量图备案情况自行编号。
2.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依法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跨县、区、县级市的管道,管道企业需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向所有途经地区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急预案重新修订的,管道企业需在完成修订后60日内向管道途经地区所有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需具备以下材料:
(1)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盖章正式版文件,可包含在综合应急预案中;预案中应包含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抢险救援人员、抢险救援设备配备情况的内容;
(2)应急预案专家评审意见及修改报告:由管道企业提供,需评审专家签字,需包含按照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的报告;待建立全省专家库后,评审专家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3)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管道企业填写,主管部门审查前款2项材料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登记,政企双方各留一份原件,备案编号根据主管部门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情况自行编号。
3.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实施分级管理。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途经地区跨设区的市的,由省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重启告知登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途经地区跨县、区、县级市,但不跨设区的市的,由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重启告知登记;管道途经地区未跨县、区、县级市的,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重启告知登记。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分为A、B两个子项。
子项A.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需具备以下材料:
(1)管道企业对该段管道停运、封存、报废相关材料:由管道企业提供,需加盖管道企业公章,需体现管道企业决定对该段管道进行停运、封存、报废处理的意见,可以为决定、汇报、批文、通知、说明等;
(2)管道保护安全防护方案:由管道企业提供,需加盖管道企业公章,需写明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起止点地理坐标信息、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分布位置、长度、埋深,建设、投产、停运时间,停运原因,并详细说明采取的防护措施;对报废管道进行拆除的还需说明拆除方案及地形地貌恢复情况;
(3)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该管道建设竣工后在主管部门办理的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4)管道走向示意图:由管道企业提供,需标示出停运、封存、报废管道走向及起止位置,需加盖管道企业公章;
(5)管道完整性评价报告: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或包含)该段停运、封存、报废管道的完整性评价报告,需加盖管道企业公章;
(6)停运、封存、报废石油天然气管道备案登记表:由主管部门提供,管道企业填写,主管部门审查前款5项材料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登记,政企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备案编号根据主管部门停运、封存、报废管道备案情况自行编号。
子项B. 停止运行、封存石油天然气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在原备案主管部门办理,需具备以下材料:
(1)停运、封存、报废石油天然气管道备案登记表复印件: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重启段管道停运、封存后在主管部门办理的停运、封存管道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2)重启段管道完整性评价报告:由管道企业提供,需为盖章版文件,报告需明确说明检测方法、检测结果、重启运行介质及压力等信息;
(3)重启管道走向示意图:由管道企业提供,需标示出重启段管道走向及起止位置,需加盖管道企业公章;
(4)停运、封存管道重启备案登记表:由主管部门提供,管道企业填写,主管部门审查前款3项材料符合要求后签字盖章登记,政企双方各留存一份原件,备案编号根据主管部门停运、封存管道重启备案情况自行编号。
四、其他要求
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完成后,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应将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管道企业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竣工图须加盖竣工图章。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或承担管道保护备案职能的行政备案服务局,负责对备案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备案资料不全的,应当及时告知管道企业补充相应资料,并要求管道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完成备案工作。
市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已制定或计划制定本市管道保护备案制度的,在按照本制度执行基础上,可根据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执行。
五、附则
本制度自2021年12月28日起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27日,原《关于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行政执法制度>等三项油气管道保护制度的通知》(鲁能源油气字〔2020〕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接收登记表
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4.山东省停运、封存、报废石油天然气管道备案登记表
5.山东省停运、封存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启告知登记表
附件1: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登记表
附件2: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接收登记表
附件3: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附件4:
山东省停运、封存、报废石油天然气管道备案登记表
附件5:
山东省停运、封存石油天然气管道重启告知登记表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