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解读

发布日期:2021-12-28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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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  

二、起草过程  

2020年3月,省能源局印发省油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推动法定职责落实,规范全省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工作。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文本》,进一步提升本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 省能源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

三、修订情况

7月份,组织对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修订征求意见,共收到16市有关部门及管道企业意见8条。9月16日,组织召开修订意见审定会,邀请省司法厅和青岛、德州、济宁等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东部储运、山东天然气管道公司等5家企业的有关法律专家、管道保护专家,对修订意见进行审定。确定采纳1条。此后,我们再次征求了各市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省内管道企业的意见,并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四、主要内容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主要明确了“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三项法定备案事项的备案流程、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备案登记表模板等内容。分总则、备案流程、备案所需材料及具体要求、其他要求、附则5项内容。

(一)油气管道竣工测量图的备案包括新建管道、迁改管道等管道地理位置新增或改变的管道。管道途经地区跨设区的市的,需分别向管道途经地区的省级、市级、县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道途经地区跨县、区、县级市,但不跨设区的市的,需分别向管道途经地区的市级、县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道途经地区未跨县、区、县级市的,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道企业在主管部门完成竣工测量图备案后,主管部门依法将竣工测量图分送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并请接收机关在《竣工测量图分送接收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后带回主管部门归档。

(二)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备案依法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管理。跨县、区、县级市的管道,管道企业需将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向所有途经地区的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急预案重新修订的,管道企业需在完成修订后60日内向管道途经地区所有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备案。

(三)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备案和停止运行、封存管道重新启用的告知实施分级管理。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途经地区跨设区的市的,由省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重启告知登记;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途经地区跨县、区、县级市,但不跨设区的市的,由市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重启告知登记;管道途经地区未跨县、区、县级市的,由县级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重启告知登记。


查看对应政策文件: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备案制度》的通知


编辑:(石油天然气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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