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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积极开展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

发布日期:2023-09-1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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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发展改革委、山东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拓宽配建储能盈利渠道,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配建储能可自愿转为独立方式运行,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主动参与电网调峰,享受更多优惠政策,更好地发挥电力系统调节作用。
  据悉,山东新型储能按应用场景分为独立储能和配建储能。独立储能电站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独立计量、控制等相关技术条件,可被电网直接调度的储能设施。配建储能大部分位于集中式光伏电站,是指与风电场、光伏电站配套建设的储能电站,为新能源场站附属设施,主要用于消纳配套新能源场站弃风弃光电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截至目前,全省独立储能规模197.6万千瓦、占70%,配建储能规模85.4万千瓦、占30%。与独立储能相比,配建储能未进入电力市场,缺乏盈利模式,无法享受电力市场红利,影响参与电网调峰的积极性、主动性。今年上半年,独立储能可基本实现每天一充一放,利用小时数达533小时,而配建储能利用小时数为192小时,仅为独立储能的1/3。
  《通知》主要包括试点条件、申报程序和建设验收三个部分。在试点条件上,明确了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的技术条件、安全方案和其他要求。其中,技术条件要求对同一安装地点功率不低于3万千瓦的配建储能,按照自愿原则,改造后接入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具备独立计量、控制等技术条件,达到相关标准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机构等有关方面要求,并接入调度自动化系统可被电网监控和调度的,可转为独立储能;安全方案要求项目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方案,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须按接入电压等级选择对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单位。严格消防风险管控,配套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氢气等复合型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具备完善的消防预警和防止复燃措施。特色应用亮点突出的,优先转为独立储能;其他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涉及风光水火储多能互补一体化项目的储能,原则上暂不转为独立储能。在申报程序上,分为项目初审和专家评审两个阶段。其中,项目初审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核项目法人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送省能源局;专家评审由省能源局联合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合格的,将复函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验收上,包括跟踪评估和建成验收两个环节。其中,跟踪评估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同时,明确项目时间进度要求;建成验收由省能源局会同电网调度机构组织开展,实现闭环管理。
  开展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是山东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配建储能的积极性,增加收益来源,提高运行效率,促进其更好地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为加快全省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本文刊发于2023年9月19日大众日报11版)


查看相关文件:关于开展我省配建储能转为独立储能试点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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