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构建煤矿安全评价综合管理体系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按照《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煤矿安全评价综合管理体系,省能源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 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 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2023年10月7日应急部下发了《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应急〔2023〕99号)。为抓好文件贯彻落实,我局向全省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3家煤矿安全评价机构下发《通知》。
二、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分落实监管部门责任、督促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3部分。
第一部分为落实监管部门责任,强化安全评价属地监管、落实安全评价查处衔接、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
第二部分为督促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重新安全评价的应当对产生的相关后果负责。不得将法定评价项目以捆绑招标、打包委托等形式交由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实施;在与安全评价机构签订的合同中,不得将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作为合同约定条款,不得将评价结论合格作为履约支付条款。
第三部分为督促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安全评价机构要对安全评价报告和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相关负责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加强对安全评价活动的管理和评价报告质量的把控。应制定现场勘验制度,如实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并留存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评价报告应实施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要按规定进行脱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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