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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发布日期:2022-04-28 16:57 浏览次数:

为做好2022年度全省煤炭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煤炭工程专业实际,制定指南如下:

一、学习内容

凡在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从事煤炭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均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一)公需科目

2022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重点围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题系列课程开展学习;加强对我省“八大发展战略、十大创新”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专题系列课程的学习;自主选择疫情防控、医养健康、信息化及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人才国际化、人文素养等方面内容学习。

(二)专业科目

围绕煤炭科技前沿理论和关键性、共性技术,结合重点工程、重要项目和重大课题,在煤炭矿山开采、矿山建设、矿山机电与运输、矿山地质与测量、矿山通防、机械装备制造、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煤化工、发供电等专业技术领域,开展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继续教育,主要专业科目包括:

(1)矿山开采方面:安全高效和高回收率采煤技术、矿区绿色开采技术、煤矿智能化开采技术等。

(2)矿山建设方面:矿建工程管理、矿建施工组织设计、矿建施工技术措施、矿建工程质量管理等。

(3)煤矿机电与运输方面:综采综掘成套设备、智能化开采设备、自动化辅助运输设备、复杂煤层或薄煤层机械化开采成套设备、煤矿机械设备使用维护技术等。

(4)矿山地质与测量方面:煤炭地质勘查与资源评价、煤炭地质保障技术、物探与钻探新技术、矿山测绘新技术、矿区地质灾害形成机理及预测技术等。

(5)煤矿通防方面:煤矿安全管理、煤矿灾害预警技术、煤矿瓦斯、火灾、水害、冲击地压等灾害防治技术、煤矿灾害应急处置技术、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与技术等。

(6)机械装备制造方面:智能综采装备、连续化辅助运输设备、智能快速掘进装备、人员精准定位装备、大型煤机装备、煤矿井下机器人研发技术等。

(7)矿物洗选与加工利用方面:高效选煤技术、环保节能炉具设备研发、煤炭燃烧超低排放技术、煤炭物理加工技术、煤炭化学转化技术、煤基炭素材料制配技术等。

(8)煤化工方面:煤炭气化技术、煤化工总控技术、煤化工分析技术、气体净化分离技术、煤化工节能环保、煤化工安全管理、化工仪表及自动化、化工分离技术等。

(9)发供电方面:供电技术、电路基础、电气自动化、火电机组安全经济运行技术、节能环保技术、高效发电技术、智慧化电厂建设等。

二、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课不少于30学时,专业课不少于60学时。

三、学习形式及学时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可采用远程教育、线下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线下培训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学习形式包括:

(一)培训进修类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举办、批准,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包括各类脱产、半脱产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学术交流、出国学习、远程教育及其他相关继续教育实践活动,按实际学时登记,每天不超过8学时。

(二)自学类

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参加自学考试、在职学历教育,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4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登记。

(三)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类

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可折算学时。成果类,包括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论文著作类,包括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每项(篇、本)计10学时,折算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30学时。

(四)其他

(1)参加专家服务基层、职称评审、人事考试阅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重大人才项目评审等活动的受邀专家,按实际工作时间认定,每天不超过8学时,往返和休息时间除外。

(2)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援派,以及到基层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派期间每年可按公需科目30学时、专业科目60学时认定。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

(3)参加全国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以及行业公认的国际注册类考试,以考试通过的资格证书为依据,认定16学时。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并认定学时:因公派,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因受伤、患重病,年度内请病假超过6个月的;女职工休产假的。

四、学时登记

继续教育学时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上线和推行继续教育电子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67号)文件要求进行登记。

五、有关要求

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的重要方式。用人单位要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聘任和申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要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和时间,并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继续教育和各类培训;要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核实和记录,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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