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电力,政府部门管理机构
成文日期: 2022-08-24 发布日期: 2022-08-30
发布机关: 省能源局 统一编号:
标  题: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能源新能〔2022〕145号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鲁能源新能〔2022〕145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开发利用,根据国家《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国办函〔2022〕39号)、《山东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鲁发改能源〔2021〕11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22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保障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并网保障遵循以下原则:

(一)创新机制、分类施策。聚焦破解电网接入瓶颈,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市场化程度差异和行业发展需要,分类保障并网。

(二)市场主导、企业自愿。建立市场竞争规则,鼓励和引导项目开发企业主动自愿参与电力系统调峰能力建设,构建公平开放、有效竞争的发展环境。

(三)储能优先、增量提效。将储能容量配置比例作为风光项目并网的最优先条件,按照统一的排序规则依次保障并网,盘活消纳空间,提高项目开发的规模和效率。

(四)动态调整、滚动实施。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动态调整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的接续开发机制。

第三条  省能源局会同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依据我省“十四五”风电、光伏发电发展目标,综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调节能力提升、风光合理利用率等因素,测算年度开发建设容量。

第四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审核项目用地(用海)、生态环保、电网接入等建设条件,推动项目依法合规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开发企业自主确定储能配置方式和配置规模,通过政策保障或市场竞争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开展项目建设。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六条  按照项目类型和特点,将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分为保障性项目、市场化项目和就地消纳项目。

第七条  保障性项目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予以保障并网的项目,主要包括自然人利用自有屋顶投资建设的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省有关政策支持的整县分布式光伏、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以及国家或省级明确要求予以保障的其他项目。

户用光伏、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直接保障并网。

整县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各市、县(市、区)规划要求因地制宜配置或租赁储能设施,保障并网。

2023年底前并网的海上风电项目、2025年底前并网的漂浮式海上光伏项目免于配建或租赁储能设施,其他海上风电、海上光伏项目由项目开发企业按承诺配置储能设施,全力保障并网。

第八条  市场化项目是指在自愿的前提下配置储能获得并网规模的陆上风电、陆上集中式光伏项目。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排序,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直至达到容量规模上限。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即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

第九条  就地消纳项目是指不增加电网调峰压力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包括不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新能源自备电站以及发电全部制氢、海水淡化等项目。该类项目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依法依规、稳妥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项目须装表计量并纳入电力行业统计范围。

第三章  竞争排序规则

第十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对市场化项目配套的不同类型储能,按照储能容量(可存储电量, MWh)进行统一折算。储能容量折算标准如下:

1.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储能等按照可存储电量为标准折算储能容量。

2.按计划按标准完成灵活性改造任务的煤电机组,以新增深调能力(MW)的10%×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3.燃气机组示范项目,按核定调峰能力(MW)×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

4.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按照制氢装机运行规模(MW)×制氢时长(最多不超过8小时)折算储能容量。风光制氢省级试点项目可适当放宽折算标准。

第十一条  对已落实建设条件的市场化项目,按照储能容量比例、规模比例、储能方式等因素,由高到低通过竞争排序获得并网资格。

1.优先支持储能容量比例(储能容量(MWh)/新能源装机规模(MW))高的项目。

2.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储能规模比例(储能规模(MW)/新能源装机规模(MW))高的项目。

3.相同条件下,优先支持配置大型独立储能电站的项目,其次支持配建储能的项目,再次支持租赁储能的项目。

第十二条  新能源项目使用所属同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在省内建设的大型独立储能电站视为配置大型独立储能电站的项目。

新能源项目使用所属同一集团及其控股企业在省内形成的煤电灵活性改造新增深调能力、燃气机组示范项目调峰能力、可再生能源制氢规模等,参照配建储能的项目排序。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市场化项目通过“新能源云平台”(http://sgnec.esgcc.com.cn)参与竞争,项目开发企业登录系统填报项目开发建设信息,上传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承诺配置储能等支持性材料。项目开发企业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广泛接受行业监督。

第十四条  市场化项目经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项目开发企业在“新能源云平台”提交项目信息,由系统按照规则自动排序,在规定时间节点依次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项目及其配置的储能设施、储能规模、项目排序和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情况均在平台公开并接受查询,保障广大企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五条  电力技术监督机构开展储能技术监督服务,对在运储能项目开展线上运行性能监测和评价,保障储能电站的建设质量和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  各项目开发企业承诺建设(或租赁)储能设施不得晚于风光项目建成并网时限,未按承诺标准落实储能的项目不予并网。

第十七条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容量的项目应按照承诺建成时限按期并网,对未按期全容量建成并网的项目,移出年度重点实施项目。填报虚假信息的,根据相关规定将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信用记录,予以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山东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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