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000MB28526373/2019-00116 主题分类: 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电力,扶贫
成文日期: 2019-12-04 发布日期: 2019-12-04
发布机关: 省能源局 统一编号: SDPR-2019-0350006
标  题: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鲁能源新能字〔2019〕276号 有 效 性: 有效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能源新能字〔2019〕276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扶贫开发办(扶贫办、扶贫协作办),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光伏扶贫实施效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扶贫开发办制定了《山东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124

 

山东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运行管理,保障扶贫对象获得长期稳定收益,根据《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和《山东省光伏扶贫实施工作方案》(鲁扶贫组发〔2016〕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省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要求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联村电站,下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第二章 建设实施

第三条 县级政府是本地区光伏扶贫的责任主体,按照“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维”五统一的原则组织光伏扶贫工程。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整合各级帮扶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

第五条 依据国能新能〔2016〕280号、国能新能〔2016〕383号、国能发新能〔2017〕31号文件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村级电站,以及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文件发布前参照发改能源〔2016〕621号文件开展建设的村级电站,按照当时关于建设资金的要求进行管理。对于企业投资入股或政府负债建设的村级电站,鼓励地方政府根据自身财力,制定回购或还款计划。国能发新能〔2018〕29号文件出台后建设的村级电站由各地政府出资建设,不得负债建设或使用银行贷款,企业不得投资入股。

第六条 集中式电站由县级政府或县级政府指定的投融资平台与商业化投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并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县级政府应当认真履行光伏扶贫电站的资金筹措责任,出资金额应当按照当时文件规定和申报项目时承诺的比例出资,确保政府出资足额到位,不得采用企业垫资等方式完成政府出资。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建设场址和用地应当符合规划、土地、生态保护红线等要求。光伏扶贫电站场址土地不得属于征收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的范围,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并符合国土资规〔2017〕8号、鲁国土资规〔2018〕4 号文件规定。

第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确保质量与安全。光伏组件、逆变器等主要设备采用国家资质检测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鼓励采用达到“领跑者”技术标准的先进技术。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成后应当组织开展验收评估。县级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集中式电站验收评估;县级扶贫部门牵头组织村级电站验收评估。县级验收评估后,市级能源、扶贫部门汇总评估情况,对建设质量、建设资金、运行维护、收益分配、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县及时整改,各市验收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书面报告省能源局和省扶贫开发办。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条 各级政府资金支持建设的村级电站资产应当确权给村集体,联村电站应当确权至相关村集体。户用屋顶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所有权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权和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与商业化投资企业合资建设的集中式电站,项目资产归投融资主体和投资企业共有,收益按股比分成,投融资主体应当将股比分成收益分配给相应的扶贫对象。项目投资经营主体应当做好资金统筹使用,优先保障光伏扶贫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乡镇、村加强村级电站运维管理,可以运用市场化方式统一委托具备规定的资质条件和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业机构承担村级电站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光伏扶贫项目长期可靠稳定运行。

第十三条 县级政府应当统一按照市场化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光伏扶贫电站运维成本标准。电站运维费用根据运维成本和工作量依法依规确定,可以从电站收益中列支,或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鼓励设立运维奖惩机制。

第四章 收入结转

第十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含燃煤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通过发票结算。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需代开发票的,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工作,结转机构要主动对接电网公司,共同做好票据收集、收入结转等工作。结转机构每年一季度向县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贫电站发电收入结转情况,主动接受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村级电站全部发电收入和集中式电站扶贫规模部分补贴资金,由电网公司及时拨付至当地扶贫发电收入结转机构,由扶贫主管部门监督足额拨付至光伏扶贫项目所在村集体。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县级政府应当制定当地光伏扶贫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村级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方案以村为单位研究提出,经村内公示,报经镇级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在村内公告。

第十八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除重点用于帮扶建档立卡贫困户外,可以用于设立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奖励补助,发展村级公益事业等。

第十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和使用应当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各地应当加强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资金发放的全流程要保存相关资料,留档备查。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条 按照省级协调、市级监督、县级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光伏扶贫电站管理责任分工。省级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光伏扶贫政策,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市级负责加强指导和服务对接,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加强对光伏扶贫工作的督促检查。县级承担推进光伏扶贫的主体责任,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项目建设、电网接入和运维,做好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和收益分配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光伏扶贫电站信息定期上报制度。市、县级能源、扶贫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前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光伏扶贫电站运行管理、收入结转、收益分配情况的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由省能源局、省扶贫开发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期间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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