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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能源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7-03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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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工作安排,为全面落实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规范我省能源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能源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能源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山东省能源局

2026年6月23日



附件

山东省能源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


监督部门

监督责任

分级监督权限

监督依据

监督范围

监督内容

监督方式


能源主管

部门


全省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能源局、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级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

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并负责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储能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不含为其他行业主体工程配套建设的配电、电力迁改等工程。


1.根据《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方案》(鲁发改公管〔2025〕461号)要求,组织开展本地区能源行业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

2.组织对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随机抽查检查。

3.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对接、线索移送等机制,及时 移送违法、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问题线索。

省能源局对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指导督促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指导督促县(市 、区)能源主管部门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对县(市、区)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对查摆出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制定整改举措,构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市级

设区的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属地内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并负责市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县(市、区)级

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

备注:若国家对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另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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