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价格引导作用 支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

发布日期:2023-11-13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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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价格引导作用,支持我省新型储能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山东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了《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政策措施》)。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展迅猛,截至2023年9月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已达8738.3万千瓦(占全省总装机容量的42.8%),其中光伏5228.5万千瓦,居全国第一;风电2430.3万千瓦,居全国第四,随着我省新能源占比不断提高,新能源消纳压力将日益显现(2022年我省消纳率为98.2%)。同时,新能源发电特有的随机性、间歇性、波动性特点,将对我省电力系统稳定安全运行带来新的挑战。为此,我省积极推动锂电池、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建设,充分释放调峰、调频、爬坡能力,有效应对新能源大规模并网产生的消纳问题。目前,我省新型储能装机已达353万千瓦,成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阶段也存在利用率低、市场模式单一、盈利能力弱等问题,亟需配套相应的市场和价格机制推动发展;同时需加强需求侧牵引,有效防范盲目发展、大起大落等问题。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立足储能在“发电侧”、“电网侧”、“用户侧”三种应用场景,坚持“问题导向”,着眼“能用好用”的原则,提出了12项具体措施,引导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针对发电侧储能利用率低的问题,明确提出以“2030年新能源全面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为目标,逐步提高新能源上网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比例,鼓励新能源场站与配建储能全电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倒逼新能源企业提高配建储能利用率。

二是针对电网侧储能市场模式单一问题,提出研究更多适合储能的辅助服务交易品种,逐步开展爬坡、备用、转动惯量等辅助服务交易,支持独立储能在电能量市场之外获得更多收益途径。为提高其经济性,调整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机制,明确独立储能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为鼓励创新,明确示范项目容量补偿费用暂按月度可用容量补偿标准的2倍执行。

三是针对用户侧储能盈利能力弱的问题,结合国家输配电价改革,将“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纳入分时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结合山东电力系统供需,售电公司零售套餐在高峰、低谷时段峰谷浮动系数约束比例由最低50%调整为最低60%,提高新型储能经济性和盈利能力。明确新型储能在深谷时段充电电量,不再承担发电机组启动、发用双轨制不平衡市场偏差费用,降低新型储能购电成本。

我省政策措施主要以市场机制为主,相比单一的财政补贴政策更具可持续性。上述政策措施实施后,一方面将更好调动企业在我省投资储能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策措施坚持需求侧牵引,定期测算储能需求,合理确定布局和投运时序,有助于防范储能盲目发展。


查看相关政策:关于印发《支持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编辑:(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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