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山东能源集团,大屯煤电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采煤塌陷地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统筹协调,稳中求进,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积极做好房屋斑裂处置,审慎稳妥实施压煤村庄搬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矿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为新时代现代化强省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一)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2021年底,稳沉和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均达到90%;2022年底,稳沉和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治理率均达到100%。
(二)房屋斑裂处置。做到“四个100%”:房屋斑裂排查建档率100%,斑裂补偿兑现率100%,房屋损坏修复率100%,危房处置率100%。
(三)压煤村庄搬迁。做到“二个确保一个100%”:确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确保落实新村建设用地,村民安置率100%。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
1.强化规划引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修改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塌陷地治理专项规划,并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十四五”期间,围绕15项重点工程开工建设、61个重点项目落地实施,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快实施五大区域治理战略。
2.加快治理存量。对历史遗留采煤塌陷地,各地方政府要严格履行治理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创新治理方式,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治理进度。对稳沉采煤塌陷地,煤炭企业要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做到应治快治、不拖不欠。
3.严格控制增量。煤炭企业要依法标本兼治,统筹地上地下,科学预测塌陷趋势,推广充填开采、离层注浆、边采边复等治理新技术,努力实现开采与治理同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炭企业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限采、缓采、减采等防控措施,坚决遏制塌陷地快速增长势头,全省新增塌陷地面积年均减少10%。
4.创新治理模式。围绕农业治理、生态治理、产业治理,重点推进农业复垦,大力推广光伏基地、储能和生态旅游、自然恢复等治理新模式,推进黄河泥沙、建筑固废充填等治理新技术应用,建设济宁、菏泽、泰安、枣庄“塌陷地+光伏”基地,打造济宁汶上、菏泽彭庄和郭屯农业复垦以及济宁高新区十里营、大屯村塌陷地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等一批示范项目,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形成资源共享、要素互补、产业互动的良性治理机制。
5.推动政策落地。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政策落实。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支持采煤塌陷地土地流转;自然资源部门要落实地类变更等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支持;发展改革(能源)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项目和资金支持;国资部门要督促省属煤炭企业落实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提取制度,严格按自产煤炭销售收入的3.5%足额提取治理费用;有关市要参照制定市、县属煤矿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提取办法,提高资金保障程度;要探索引入社会资本、第三方参与治理等投入模式,形成资金合力,提高治理效益。
(二)积极做好房屋斑裂处置
6.全面排查建档。县(市、区)发展改革(能源)、住建等部门要组织煤炭企业开展房屋斑裂排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全面掌握房屋斑裂数量和程度,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间。对斑裂损坏影响范围和责任承担存在争议的,应当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排查档案报同级政府和市级发展改革(能源)、住建部门,并结合定期排查和动态变化,及时调整更新档案。
7.加快危房重建。对确定为危房或达到重建标准的斑裂房屋,县(市、区)政府要立即组织居住人员搬离,妥善安置搬离人员,及时拆除危房。要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重建方案,明确责任和时限,督促煤炭企业及时足额落实重建资金和临时安置补偿费,尽快完成重建。
8.及时修复补偿。对经维修加固能继续居住的斑裂房屋,煤炭企业要足额落实维修加固经费,乡镇政府对维修加固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及时组织维修加固,做到先修先补、应修尽修,确保尽快修复到位、群众居住安全。
9.强化源头治理。煤炭企业要严格控制建下开采,已实施建下开采的要严格按批准的方案组织生产,全面推广充填开采等绿色开采技术,最大限度降低对地面建筑物的损坏程度。健全完善地面监测系统,及时分析监测结果,凡地面建筑物破坏程度超过设计方案的,一律停止建下开采。今后原则上不再实施新的建下开采;确需建下开采的,必须实施充填。
(三)审慎稳妥实施压煤村庄搬迁
10.实行分类处置。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精准施策,保障搬迁群众合法权益。
——旧村已拆除完毕、新村已建成或在建的压煤搬迁村庄。对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协调力度,加快推进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组织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尽快完善建设用地、房屋质量、资金使用等验收资料,2021年上半年完成验收。对短期内达不到验收条件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加快建设速度,煤炭企业要保证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2021年底竣工,2022年上半年完成验收。
——正在实施拆迁或尚未拆迁的压煤搬迁村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新村建设用地,统筹推进压煤村庄搬迁,做到先建后拆、先安置后拆迁、先搬迁后开采。对正在实施拆迁的,要严格落实搬迁方案,妥善安置搬迁群众,督促煤炭企业及时足额落实搬迁资金,依法依规推进搬迁。对尚未实施拆迁的,要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群众同意的,修改完善搬迁方案,签订搬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群众不同意的,尊重群众意愿不拆不搬,并保障用水用电和通行等生产生活需要。
——已批复未实施搬迁的压煤村庄。县(市、区)政府要从群众满意、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等方面,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进行充分论证,实施“一村一策”,审慎稳妥推进。凡是群众不满意、资金不到位、新村址未确定、安置方案未落实等不具备搬迁条件的,一律不得实施搬迁。已批复未实施搬迁、后因客观因素影响不具备搬迁条件的,按程序取消搬迁计划。
11.妥善安置搬迁群众。对居住在临时过渡房的,县(市、区)政府要督促煤炭企业改善临时居住条件,确保居住安全,及时足额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对在外租房和投亲靠友的,煤炭企业要及时足额发放房租和补偿费。
三、保障措施
12.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采煤塌陷地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健全完善机制,强化协调指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推进,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
13.严格调度督导。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各市主管部门按时向省能源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每半年报送阶段性总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定期开展联合督导、随机抽查。对工作进展缓慢、问题较多的,进行通报约谈;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
14.强化舆论引导。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公开透明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妥善处理群众诉求,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及时总结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加大宣传力度,为采煤塌陷地治理、房屋斑裂处置和压煤村庄搬迁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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