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力企业执法监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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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企业: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对电力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全省电力行业提质增效,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和山东省单位能耗产出效益综合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9〕773号)要求,对电力企业开展执法监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电力、供热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

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重点监察企业能耗指标是否达到国家和省已发布的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各市可根据节能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视情增加监察内容。

三、组织实施

本次监察采取现场执法的方式进行,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组织实施。各市要对现场监察发现的违法违规或不合理用能行为,依法下达限期整改或提出节能监察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各市要加强对此次监察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周密组织实施,充分依托节能监察机构或相关执法机构,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监察质量和效果。被监察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指定专人配合执法监察工作。

(二)严格执法,指导帮促。执法监察人员要严格执法程序,严明工作纪律,树立公正廉洁效能的良好执法形象;要发挥专业特长,帮促企业强化遵法贯标意识,指导企业依法合理科学用能,不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

(三)依法处理,结果公示。对监察中发现的节能违法行为或不合理用能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予以公示。被监察单位要针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执法监察机构要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

(四)认真梳理,及时总结。各市要及时总结执法监察情况,包括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形成监察报告,连同用能情况汇总表、结果处理情况汇总表(附件2.3)加盖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省能源局,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贺永杰  张 君

电  话:0531-68627700

邮  箱:snyjkjc@shandong.cn


附件:1.被监察企业名单.pdf

         2-3.用能情况汇总表、结果处理情况汇总表.xls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4月19日


编辑:(能源节约和科技装备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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