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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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保障农村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助力乡村振兴和农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9〕1645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现就全面加强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通知如下:

一、管护范围

县级行政区域内,为农村生产生活提供电力服务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力设施,主要包括国有和集体建设运营的电力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隔离开关、计量仪表装置等电力设施,各类电力调度、通信、运行控制及保护设施,以及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保障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的各类附属设施。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边界清晰、管护标准规范明确、管护经费基本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的农村电力设施管护机制。到2030年,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机制基本健全,城乡差距基本消除,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管护制度规范。在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基础上,参照《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按产权归属合理确定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依托国有供电企业技术和管理力量,加快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网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指导各类管护责任主体按照统一的管护标准和规范实施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

(二)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统一谋划农村公共电力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

(三)探索市场化管护模式。在综合考虑产权性质基础上,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支持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农村公共电力设施实行统一管护,引导专业机构从事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模式方法,逐步实现集体所属农村公共电力设施专业化、市场化管护。同时,支持运营企业与村集级组织开展管护合作,聘用村民参与管护。

(四)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要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标准、规范及制度等方式,将城镇公共电力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农村公共电力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路径和时间表,倒排工期、加快推进。

(五)持续开展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围绕用电服务、供电质量等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使用各环节,持续开展农村电网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通过自查自纠、实地调研、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等多种方式,有效解决农村用电中存在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各类问题,推动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制度化规范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是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摆上重要工作议程,明确市、县、乡镇三级责任部门和分管领导,尽快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推进管护机制尽快健全完善。

(二)强化考核考评。要结合农村电网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建立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考核评价机制,及时公开管护情况,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定期开展满意度调查,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适时修改完善管护制度和规范,最大限度满足群众用电的需求。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新闻媒体、营业窗口、现场走访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政策解读和用电安全知识普及,强化广大农民群众对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的保护意识。同时要结合工作推进情况,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农村公共电力设施管护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




山东省能源局

2021年12月14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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