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14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贯彻落实工作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按时组织申报项目。各市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及时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生物质发电项目申请中央补贴。各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核实规划文件、核准文件、并网时间证明、设计入场垃圾处理量和垃圾处理费文件(仅垃圾发电项目)、信用承诺书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填写《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中央补贴填报信息表》于9月22日前报省能源局。要组织企业登录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http://www.nea.gov.cn)填报相关信息和上传资料,8月底之前符合条件的项目集中申报,以后的项目每月15日前完成上报。
二、加强投资监测预警。各市要综合评估县(市、区)农林生物质资源总量、已开发利用情况,按合理收集半径科学控制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发展规模,避免出现无序竞争。需中央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必须以国家、省级规划为依据,未纳入规划的不得核准。各市能源主管部门于9月22日前以《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中央补贴填报信息表》为模板,将核准在建、核准待建项目信息上报,自10月起,每月15日前按月度上报新核准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信息。
三、严格防治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各市要继续认真落实《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7〕391号)有关要求,强化环保监管,规范生物质发电秩序,有效防范和治理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掺烧煤炭。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加强对本区域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掺煤行为,要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并及时上报省级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对本项目防治掺煤负直接主体责任,依法承担违规掺煤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