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山东能源集团:
根据《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调整方案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20〕1069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科学确定灾害严重矿井生产能力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2020〕28号)等通知要求,现将全省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情况予以调整,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本次核减煤矿29处,核定生产能力由6251万吨/年调整为5620万吨/年,核减631万吨/年。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见附件。
二、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计划,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确保月度、季度、年度产量均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向所属煤矿下达超生产能力的生产任务,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相关信息登记、公告和承诺制度。核减生产能力的煤矿要及时按程序申请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变更登记和公告,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在矿井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本次核减产能全部列入2020年化解过剩产能任务,核减生产能力煤矿要按要求做好“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信息直报系统”有关信息填报工作。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