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产煤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山东能源集团: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环资〔2019〕762号)要求,加强煤炭质量监管源头管控,全面落实商品煤质量标准,提高煤炭品质,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散煤行为。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煤炭生产企业商品煤质量专项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重点检查煤炭生产企业落实《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暂行办法〉细则》和各项商品煤质量国家标准情况,督促指导煤炭生产企业制定并落实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强化商品煤质量档案管理,健全煤炭质量管理体系。
二、检查范围
全省生产煤矿和基本建设矿井。
三、检查内容
1.煤炭生产全过程质量管控体系建设情况;
2.煤炭质量检测能力及建设情况;
3.近年来销售的商品煤是否符合《山东省实施〈商品煤质量管暂行办法〉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质量要求。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要求
1.企业自查:8月20日前,全省煤炭生产企业按照检查内容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根据各自生产商品煤种类对照国家标准(见附件),参照《GB/T 18666-2014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 31356-2014商品煤质量评价与控制技术指南》要求,形成自查报告。
2.市级专项检查:8月底前,各产煤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3.省级重点抽查:省能源局将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适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全省煤炭生产企业商品煤质量自查情况开展重点抽查。
五、有关要求
1.各省属煤矿、市县属煤矿自查报告要于8月20日前按属地管理原则报所在市能源管理部门。
2.各市能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专项检查情况,形成总结报告。
3. 山东能源集团自查报告、各市能源主管部门总结报告于9月5日前报省能源局。
联系人:施喜书, 电 话:0531-68627672
邮 箱:snyjmtc@shandong.cn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