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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减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0-02-2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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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源煤炭字〔2020〕31号

济宁市能源局:

你局《关于申请对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的请示》(济能呈〔2020〕1号)收悉。根据《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建设规模45万吨/年,于2019年12月29日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1月20日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件编号:(鲁)MK安许证字〔2020〕2-371,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由建设矿井转为生产矿井。

二、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采深超千米冲击地压煤矿核减能力有关问题的复函》(煤办函〔2019〕11号)要求,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投产后要立即核减20%,即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核定生产能力调减为36万吨/年。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调减后的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要及时申请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变更登记和公告;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确保月度、季度、年度均符合规定要求;同时,要在矿井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你局要加强对山东双合煤矿有限公司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的监管,对超能力生产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2月26日    


编辑:(煤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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