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采煤沉陷区建(构)筑物斑裂损坏补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2-2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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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采煤市能源管理部门,兖矿集团,山东能源集团:

为加强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管理,规范采煤沉陷区建(构)筑物斑裂损坏补偿程序,保障受护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矿区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采煤沉陷区建(构)筑物斑裂损坏补偿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压煤开采源头控制

(一)煤矿实施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须按规定编制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方案,对开采可能造成的建(构)筑物斑裂损坏情况进行科学分析预计,明确开采沉陷影响范围、斑裂损坏程度(等级),煤炭开采沉陷区内建(构)筑物斑裂损坏程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等级以内。

(二)煤矿实施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与受护对象协商一致后,经煤炭企业论证、批准,并报省、市、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

(三)煤矿实施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须设置地表移动观测站,加强压煤开采过程控制,并根据观测数据,适时调整开采方案。

(四)煤矿实施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结束后,须对照开采方案和观测资料进行评价,提出技术总结报告,报原审批企业。

二、加强建(构)筑物斑裂损坏鉴定补偿和修复管理

(一)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按照煤矿上报备案的开采方案和压煤开采实际,组织乡镇(街道)、村委及煤矿对压煤开采涉及的建(构)筑物进行排查,根据斑裂损坏情况,依据建(构)筑物下开采斑裂损坏补偿标准,指导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与煤矿签订建(构)筑物斑裂损坏补偿协议,落实补偿措施。

(二)各级能源管理部门对反映的建(构)筑物斑裂损坏问题,要组织现场调查,查清事实,落实责任。

(三)对建(构)筑物斑裂损坏影响责任不清、影响范围难以界定的,由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赔偿责任。省、市能源管理部门应建立损害鉴定专家库,提供专家支持。

(四)由县(市、区)能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与煤矿制定补偿方案,明确补偿的政策、补偿标准,确定组织丈量、公示等有关要求。签订的建(构)筑物斑裂损坏补偿协议,须明确斑裂损坏修复责任,落实斑裂修复、危房拆除、重建责任主体。煤矿按照签订的补偿协议,落实补偿资金,按时足额支付补偿款。

(五)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补偿协议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落实补偿资金,督促村民委员会(或镇政府)做到补偿资金及时发放,监督指导修复责任和措施落实。

三、加强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的监管

(一)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的事中事后监管,把建(构)筑物下压煤开采作为煤矿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逢检必查。禁止煤矿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建下开采,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下开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二)各级能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采煤沉陷区建(构)筑物斑裂损坏补偿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斑裂损坏补偿工作有序推进。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2月19日           


编辑:(煤炭处)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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