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能源局关于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运河煤矿核减生产能力的批复
鲁能源字〔2018〕37号
济宁市煤炭局:
你局报来《关于核减运河煤矿用于朱家峁煤矿产能置换的请示》(济煤呈〔2018〕46号)收悉,根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等规定,经审查确认,批复如下:
运河煤矿为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煤矿,原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自2015年起,因资源接近枯竭,采场能力逐年下降,2018年预计生产煤炭80多万吨,2019年建议计划安排生产煤炭70万吨,今后5年煤炭生产将维持在70万吨左右。鉴于以上情况,同意济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运河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由90吨/年调整为80万吨/年的意见,核减产能10万吨/年。
你局要加强运河煤矿生产能力监管,及时申请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变更登记和公告,监督煤矿严格按照核定生产能力调整安排生产计划,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确保月度、季度、年度均符合规定要求,严禁超能力安排生产计划、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并在矿井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
山东省能源局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