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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1-10 16:28 浏览次数:

山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


鲁能源字〔2019〕7号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为做好2019年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煤安监监察〔2018〕32号)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9年度监管监察执法计划编审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28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研究谋划,扎实做好执法计划编制工作

(一)落实计划执法要求,抓紧编制报送年度执法计划。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煤安监监察〔2018〕24号)要求,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编制2019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并按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备案。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及辖区内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计划汇总后报送省能源局。

(二)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提高执法针对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执法计划确定的执法工作量和原则,结合当地煤矿安全实际,随机确定检查煤矿和检查时间。对直接监管的正常生产建设煤矿每年至少开展1次系统性的监督检查,推进煤矿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对煤矿的上级公司每年至少开展1次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落实对所属煤矿的安全管理责任,是否保证所属煤矿的安全投入,是否超能力下达生产经营指标。

(三)创新执法方式,培育执法典范。创新监管方式,用好“双随机”抽查、联合执法、委托执法、专家会诊、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与信息共享等方式,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探索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实施远程监管、实时监管,实现行政执法过程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要多元化开展执法宣传,通过门户网站和微信、微博等公众平台大力宣传煤炭安全生产信息,增强人民群众对煤炭工作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要转变工作思路,强调服务与执法并重,寓执法于服务之中,促进煤矿企业本质安全能力提升。各市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要注重梳理总结一线执法经验,培育创建一批“创新意识强、执法水平高、执法行为规范、社会反映好”的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助推全省煤炭行业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突出执法重点,科学确定年度执法任务

(四)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检查煤矿企业贯彻落实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煤矿各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情况;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强化“四化”建设和“一优三减”工作情况;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等。

(五)坚持问题导向,开展专项执法。发挥专项监管执法优势,集中执法力量对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行重点检查、集中检查。各地可结合实际,围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遏制较大级以上事故,针对重大灾害治理、主要生产安全系统健全完善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管执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本地区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主要风险点和灾害类型,研究确定本地区专项执法类别、对象、时间、内容和方式,认真组织实施。

三、实施精准执法,落实分类分级监管要求

(六)实行分类监管。用好煤矿分类结果,把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C类煤矿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频次;对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B类煤矿,保持一定的检查频次,防止安全管理滑坡;对长期停产停工的D类煤矿,要安排驻矿盯守或定期巡查。

(七)落实分级监管。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列出市、县两级部门分别负责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煤矿)名单,明确每一处煤矿的安全监管主体,实行清单式管理,保证安全监管全覆盖。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通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示范性执法等,对下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规范监管执法程序

(八)遵循规范流程。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编制执法计划、确定检查矿井、制定检查方案、开展执法检查、注重证据收集、依法处理处罚、及时落实整改、按期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执法检查前,要结合检查煤矿的基本情况、生产布局、灾害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等,编制具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人员分工、检查方式、检查地点,细化需要检查的具体事项。检查方案由监管执法带队负责人组织制定和审定。

(九)严格处理处罚。发现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应要求煤矿企业予以纠正和消除,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责令煤矿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被责令停产整顿煤矿擅自组织生产,或经停产整顿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程序提请依法关闭。

(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执行监管执法指令,对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隐患整改完毕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和验收,确保整改到位。对立案调查的执法案件,在相关事故隐患尚未消除之前,不得结案归档。

(十一)依法移送案件。发现煤矿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制止,并进行处理处罚;对需要移交其他部门进一步查处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移交,并制作执法文书形成记录备查。涉嫌超层越界开采的,移送自然资源部门;涉嫌非法违法用工的,移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涉嫌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移送投资主管部门;涉嫌违反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定的,移送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涉及防雷检查的,移送气象部门。涉及需要采取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通知电力监管、公安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消除或故意造成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责任人,按照规定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十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执行处理处罚决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进行催告,对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的财务等措施;经督促仍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

(十三)推进“行刑衔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探索建立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发现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向监察部门、检察部门、公安机关移送,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

五、严肃执法纪律,规范监管执法行为

(十四)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正确选择和使用执法文书式样,使用规范用语制作执法文书,客观准确描述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定期开展执法文书评议和执法案卷评查活动,提高文书案卷制作质量和水平。

(十五)规范重大行政处罚。对较大数额罚款、停产整顿等重大行政处罚,须按规定履行集体决定程序。给予停产整顿处罚的,应在执法文书中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

(十六)加强执法监督。加强内部执法案宗审核、分析、评比及执法过程的监督检查,强化对执法文书下达前的预审,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法律适用不准确、程序不合法、裁量不恰当的,及时提出整改要求予以纠正,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省局将按计划对全省煤炭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十七)加强执法分析。建立健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局执法月报制度要求,按月报送执法计划执行、行政处理处罚和执法文书下达情况。要对执法效果及时进行评估,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监管执法方式和措施,提高执法效能。

(十八)严格执法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或者本部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布本部门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依据等信息。加强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开、推动事后公开,全面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立完善本部门执法台账,准确记录开展监督检查等执法活动所涉及企业的名称、地址及采取相关执法措施等情况,执法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有关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文书要及时立卷归档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其他执法文书要按年度分类别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10年。逐步推行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等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二十)推行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及公开裁定制度。认真执行行政处罚审核规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在提请监管负责人作出处理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前,要经本部门行政处罚审核人员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前,要经本部门法治工作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对典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组织召集同类企业公开进行裁定,公开裁定要如实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形成书面报告,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参考。

请各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于1月21日前将本单位执法计划编制工作联系人信息(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报送至省能源局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张栋栋,联系电话:0531-68627717,电子邮箱:zhangdd@shandong.cn)。

 

 

山东省能源局

2019年1月7日

 


信息来源:山东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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